平安海珠 和韵南石丨电动自行车充电需谨慎,小心违法受处罚!
| 【记者 卢杰】【编辑 陈爽】 | 2023-07-19 12:04:55
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南石头街特开设“平安海珠 和韵南石”普法讲堂,由专业律师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今年以来,广州全市陆续发生电动自行车导致火灾数起,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数十万元直接财产损失。社区律师接到居民咨询:居民使用电动自行车频率较高,且夏季炎热,当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将会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使用人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造成失火等情形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不仅要面临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因此,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将会面临罚款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可预见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当的危害,应为电动自行车失火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社区律师详细向居民讲解了与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居民:造成电池热失控而导致失火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线路老化和非法改装。因此,在居民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规范操作,不得进行改造加装,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保养,确保电动自行车各项零件的性能安全;同时,应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充电,严禁入室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且夜间充电时间不宜过长。
今年7月起,广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停放充电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治,呼吁广大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坚决抵制非法改装,同时严禁入室,安全充电,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保障广大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领域。
执业证号:14401202011257574
邮箱:lzy@lnlawfirm.cn
消息来源:南石头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