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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微情|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记者 卢杰】【编辑 陈爽】 | 2023-05-24 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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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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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特设“法”语微情专栏,专栏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到法律知识,做个“法律明白人”。





案情简介

张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起,张某多次向刘某借款共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出具了借据。到期后,张某没有按时还款,刘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借款为张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此外,经调查,张某在借款后曾购置新房,张某也在借款后多次转账款项给郭某。



法院判决

涉案债务属于张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由张某、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律师释法

江南中街社区律师吴福安表示,本案郭某虽然未在借据上签字,但张某在借款后多次将借款转账给郭某,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新房,且不能对购房的资金作合理解释,足以认定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共签共债(共同意思确认或追认)、共需共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共用共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就需要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出借款项的一方(债权人),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的,尽量让夫妻双方均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等签字,确保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息来源:江南中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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