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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究竟由谁承担?

| 【记者 卫静雯】【编辑 黄晓霞】通讯员 唐丽梅 | 2023-03-08 09:16:58

2023-03-07 李淼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律师将配合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职责,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期案例:

近日,广州海珠区南洲街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陆小姐的电话咨询,陆小姐表示:其丈夫沉迷网络赌博,婚后也没有改掉这个恶习,虽然陆小姐经常劝阻其丈夫,但是其丈夫总是说“小赌怡情”。为了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目前已经分居了一年。


最近,陆小姐多次收到银行告知其丈夫拖欠贷款的短信。经过了解,其丈夫才说因网络赌博输钱,通过信用卡的方式已向多家银行进行大额贷款,用于偿还赌债。


律师: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水基社区法律顾问蔡铄璇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是借款的具体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本案例中,陆小姐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综合了解情况得知,陆小姐的家庭目前并无大额支出的需要,其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日后银行将陆小姐与其丈夫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清偿贷款,银行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即其丈夫一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陆小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蔡铄璇表示,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权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尊重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规定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蔡铄璇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来源:南洲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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