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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说法丨如何区分“劳务纠纷”“劳动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

| 【记者 李卓颖】【编辑 陈爽】 | 2023-04-05 10:14:02


工资拖欠纠纷中时常因

劳务纠纷、劳动纠纷与承揽合同

的纠纷甄别不同

而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这些类型该如何区分?

本期“江海说法”特邀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峻瑜为大家讲解如何应对。





案例简介



杨先生系从事刷漆工作的务工人员,胡先生系包工头,与杨先生为朋友关系,2017年开始,胡先生多次联系杨先生帮其工地刷漆,经双方结算,胡先生尚欠杨先生工地刷漆费用81230元。2020年1月5日起,杨先生多次在微信催告胡先生支付相应费用,胡先生口头答应支付,并于2022年9月25日出具欠条,欠条记载胡先生尚欠杨先生油漆刷漆费用81230元,欠条出具后,胡先生拖延至今。



法律问题



张峻瑜律师审查杨先生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材料,向杨先生分析当前的情况。


如杨先生提起诉讼,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适用何种案由。不拘泥于本案,根据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务工人员追索劳务费用的案件案由,大致有三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甄别:



劳务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可以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劳动关系形成于个人之间,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接受者承担侵权责任……”



承揽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实际按照承揽义务完成情况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劳动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与挂靠的工程施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向单位维权而非以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案由提起诉讼。



处理过程



张峻瑜律师在全面审核杨先生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后,向其明确本案案由为劳务关系纠纷。理由如下:


杨先生的工作为刷油漆,但不包括提供刷油漆的材料,所有施工材料均由胡先生采购,所以,杨先生仅提供劳务服务。同时,承揽合同关系一般要求承揽方具备一定特有的技能并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并由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但本案杨先生从事的工作仅仅是刷漆工作,并由胡先生按天支付报酬,与承揽合同关系中支付定作报酬的方式有明显区别。最后,杨先生与胡先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控制、支配、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关系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


杨先生与胡先生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本质。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本质上来讲,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案杨先生从未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有过直接联系,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关系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显然本案案由不是劳动关系。


经过张峻瑜律师的耐心讲解,杨先生对接下来如何起诉,拿回自己应得劳动费用的程序及法律法规有了比较全面的理解。已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及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现正在等待法院排期开庭,后续工作张峻瑜律师仍会继续提供法律帮助,及时解答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较为困惑的问题,由此引起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司法的不确定性加剧,一般被拖欠报酬的务工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加以甄别。本文拟从一个具体的个案出发,结合三者的法律规定,甄别三者的区别,以帮助维权者少走弯路,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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