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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说法丨“外嫁女”是否还具备社员资格?拿不到村社集体福利怎么办?

| 【记者 李卓颖】【编辑 陈爽】 | 2023-03-04 10:51:37

“外嫁女”是否享有经济联合社社员资格?

拿不到社员福利待遇时

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本期“江海说法”特邀请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惠清

为大家讲解。





案例




李女士结婚前属佛山顺德某经济合作社成员,婚后户口仍保留在该经济合作社,户口并未迁移。

去年顺德区政府发布关于包括该经济合作社在内的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随后该经济合作社通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标准为“户口加义务”并结合“生产加生活”。李女士认为其仍属于该经济合作社成员,申请按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享有相应的社员福利待遇,并请求享受租房补贴费、趸缴一次性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确认为房屋安置对象。但该经济合作社以李女士未在该经济合作社处居住、生产、生活,每年节日村社祭祖需要全体成员筹钱时,李女士也未出钱出力,认为李女士未履行过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的成员义务,不具备该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拒绝按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给予福利待遇。

李女士不知该如何维权,遂咨询社区律师。根据李女士的情形,李女士是否具备该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呢?针对李女士提出的支付征地补偿款、享受租房补贴费、趸缴一次性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确认为房屋安置对象等要求,该经济合作社未落实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李女士是否还具备该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李女士出生后即属该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婚后户口仍保留在该经济合作社处,户口未发生迁移,若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社员义务,李女士尚具备该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享受相应的成员福利待遇。


(二)对于该经济合作社否定李女士成员资格并拒绝给予李女士相应社员福利待遇的行为,李女士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因此,该经济合作社所在的街道办作为顺德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村民提出的关于村民福利待遇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李女士可向该相应街道办申请确认具有该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



处理过程



社区律师耐心听取了李女士的案情详述,查阅李女士提供的户籍身份资料、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及该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另询问了李女士婚后在丈夫处的福利待遇享受情况。随后根据李女士所述案件事实属实情况,为其详细讲解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经济合作社以李女士已出嫁为由,剥夺了李女士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前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社区律师并告知李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向该经济合作社所在乡镇一级政府申请确认具备该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社员资格,并请求责令支付征地补偿款。但因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中,已确定该经济合作社所在街道办作为房屋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执行单位,且根据资料,在征拆过程中,该街道办已经对村民能否享受租房补贴、趸缴社会养老保险及确认房屋安置对象等进行了确认,李女士要求享受租房补贴、趸缴一次性社会养老保险及确认房屋安置对象等请求属于政府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不是李女士的福利分红待遇问题,李女士的该些请求内容不属于行政处理的范围。若有争议,可循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释法



生活中关于外嫁女是否仍享有原村社集体福利待遇问题争议较大,存在不少村社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剥夺或限制外嫁女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亦或以外嫁女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约定的义务,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等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嫁女是否仍享有原村社集体福利待遇条件一般为:

①原本即拥有村民资格;

②外嫁后并未将户籍迁出;

③未在配偶一方户籍地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④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外嫁女,村社集体组织应依法给予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社员福利待遇,不得非法剥夺其社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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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消息来源:江海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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