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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南石|婚姻登记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 【记者 谢达升】 【编辑 邓菲菲】 消息来源 南石头街道司法所 | 2022-05-23 21:44:10








法治南石专栏

虽然法律法规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法规的条文与细则却未被所有人熟知。由于法律是严谨的、详细的,不少街坊不愿花时间去了解与熟悉它,往往事到临头才开始四处询问、请教。


“微社区e家通放飞南石”特设“法治南石”专栏,专栏里的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本期“法治南石”,小e给街坊们带来了新的案例,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例回顾

2003年8月28日,苏女士与陈先生在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1日生育一男孩。此后,苏女士与陈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20年初。


2020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陈先生虽表示同意解除夫妻关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在苏女士明确告知即将去法院起诉离婚后,陈先生才不得不向苏女士坦白,其不配合办理离婚是因为其在办理结婚证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虚假的,即使其本人愿意配合,也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陈先生离家出走,苏女士根本联系不上他。由于结婚证上登记的陈先生是虚假身份,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会受理离婚的诉讼,因此,苏女士以A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X结字第XXX号结婚证。


起诉时,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云南省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陈先生所持的身份证号并非其本人。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向云南省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核实人员基本信息情况的函,向其调查核实上述人员基本信息表是否为其所出具,内容是否属实,云南省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回函称,上述人员基本信息表为其所出具,内容属实。


A区民政局提交的苏女士与陈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苏女士所提交的结婚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本院关于协助调查核实人员基本信息情况的函,云南省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关于回复调查核查人员基本信息情况的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A区民政局作为苏女士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有权对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等进行审查,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本案中,A区民政局在办理涉案结婚登记时已尽到审查义务,其受条件所限,不能及时识别出陈先生提交的身份材料是虚假的。因虚假的身份证明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故A区民政局为苏女士与陈先生所办理的涉案结婚证给苏女士与陈先生所办理的涉案结婚证失去了事实的基础,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A区民政局作出的涉案的结婚证。






律师说法

一、婚姻登记行为瑕疵应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婚姻登记行为瑕疵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同。有效婚姻的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意愿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结婚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严洁明律师表示,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规定,均是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这一角度出发,立法本意尽量减少社会生活中无效婚姻的存在,故此,如果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三、是否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为五年,严洁明律师认为涉及身份权益的诉讼不应适用该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苏女士是在2020年7月份才得知陈先生使用虚假身份与其结婚登记情况,苏女士于2020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结婚登记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已经严重侵害了苏女士的人身性权益,苏女士作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并不存在过错。若不对其予以纠正,苏女士将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违法状态不能得到改变,苏女士所享有的宪法性人身权益也无法得以保障。涉案结婚证给苏女士正常的人身法律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且该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不宜认定苏女士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律师介绍




严洁明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参政议政与律师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湾区法商研究院研究员。


执业领域:精通房地产、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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