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南石丨同一屋檐下生活多年,如今却要被赶走?
| 【记者 卫静雯 见习记者 谢达升】 【编辑 小明】 消息来源:南石头街司法所 | 2022-02-22 23:42:59
虽然法律法规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法规的条文与细则却未被所有人熟知。由于法律是严谨的、详细的,不少街坊不愿花时间去了解与熟悉它,往往事到临头才开始四处询问、请教。
“微社区e家通放飞南石”特设“法治南石”专栏,专栏里的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本期“法治南石”,小e给街坊们带来了新的案例,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C阿姨近日被侄儿、侄女告上法庭,C阿姨被要求搬出其居住了几十年房子。侄儿侄女拿出登记着他们名字的房产证,要求法院判决C阿姨返还房屋。C阿姨在该房子居住了几十年,自己孤身一人,年近古稀,无力另行购房。C阿姨向社区律师求助,律师从C阿姨的陈述中了解到,该房为C阿姨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大哥名下,由自己的父母居住,自己一直未婚,与父母一起居住,并照顾父母至终老。后来大哥也搬来居住,C阿姨也一起照顾大哥,直到大哥去世。父亲和大哥都没有留下遗嘱。大哥去世时,考虑到C阿姨照顾老人多年,大哥的继承人即侄儿和侄女写下声明,C阿姨可以居住在该房屋至终老。随后,侄儿侄女将房屋继承过户到二人名下。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海涛建议,C阿姨可以凭当年侄儿侄女的声明,主张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继续居住。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权,并要求法院判决侄儿侄女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律解答: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中,增设了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2001年“居住权”一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首次使用了“居住权”的概念,以解决当时实践中存在的离婚纠纷中没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居住困难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益的案件种类繁多,远不止于离婚纠纷。
二、民法典居住权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说法:
本案中,C阿姨侄儿侄女做出C阿姨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至终老的承诺,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承诺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C阿姨也持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简介:
余海涛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年担任社区法律顾问,擅长社区争议调解。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等。
电话:1580024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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