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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说法 | 家庭暴力≠家务事,听律师讲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 【记者 李卓颖】 【编辑 孟令奇】 消息及图片来源:江海司法所 | 2022-01-18 23: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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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实施及相关的普法宣传,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了提高,不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明白了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仍有不少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家庭暴力。本期“江海说法”特邀请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龙生为大家讲解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案例

2021年12月22日下午,居民刘女士来到江海司法所,向叶龙生律师反映:她与先生王某于2015年11月份结婚,2017年两人育有一子,婚内双方共同买了房(支付首付且一起还房贷)。因为她怀疑丈夫出轨,两人经常吵架。21日晚上丈夫对她拳脚相向,致其身体多处淤青,特来寻求社区顾问律师的帮助。

法律问题

律师表示,根据刘女士的陈述,该婚姻家事案件中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女士被家暴,可以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及时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此外,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双方婚内共同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双方均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要求主张该房产份额也可以要求拍卖获得拍卖款项。

三、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为刘女士儿子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刘女士应当与王某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处理过程

叶龙生律师根据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向街道反馈,希望可以组织妇联、公安机关联合调解。同时,积极联系王某参加调解工作。王某来到居委并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首先,公安部门对其进行释法,对于家庭暴力,重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轻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叶龙生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分配进行了解释,也讲述了所办理离婚案件中,离婚对于孩子成长的影响等。最后,与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对双方进行开导调解。王某在明晰相应的法律后,针对自己暴力的行为,其承认主动承认错误,并且当众写下保证书。双方在大家的努力调解下和好。

律师释法

发生家庭暴力不要怕,要从以下几方面保护自己:

一、注意收集证据。收集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机构的调解记录等。自身的病历资料、就诊花费票据,以及伤痕和现场的照片、录像、保证书及证人证言、个人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加害人通过网络信息等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二、保护自身权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三、向有关部门求助。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地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像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预防家庭暴力,要从你我做起,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如需帮助,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法律服务:

电话服务

1.免费法律服务热线:12348

2.各社区法律顾问(详见《江海街社区法律顾问联系表》)

3.法律援助咨询:34352433

4.公证咨询:34465297,83334549(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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