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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气,平安过节——华洲街开展节前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 【记者 李卓颖】 【编辑 小明】 图片、消息来源:华洲街城管办 | 2022-01-08 00:00:06





为做好华洲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1月6日晚上,华洲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胡海滨带领由城管办、执法办、安监中队、综合保障中心、土华社区居委会、土华消防队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队伍,对土华村出租屋开展节前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入户宣传行动。


行动中,工作人员为居民讲解直排式热水器的危害及其他燃气安全隐患,劝导居民停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安全用气,平安过节。




本次行动使辖区居民进一步认识到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及时消除了燃气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安全用气相关法规普及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暴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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