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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个说法丨父亲再婚要求成年儿子搬离,儿子却讨要居住权,法院这样判

| 【记者 蔡晓素】 【编辑 甄曦】 | 2021-12-08 23:26:33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案例回顾


海珠区王先生和李小姐因为感情不和于去年年初选择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并且儿子小锐由王先生抚养。王先生也单方面写下承诺书,答应小锐可以在家里一直居住。后来,王先生与张小姐再婚,并且变更了房屋的产权,将房屋登记在了王先生与张小姐的名下。


近期,王先生与张小姐认为小锐已经成年,应靠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自己不再负有抚养义务,要求孩子搬离。


小锐不服气,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父亲与母亲离婚时有承诺让其在家里一直居住,要求确认他拥有这套房子的居住权。而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小锐的居住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参与了本次案件的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郭婉莹介绍,法院认为,离婚时王先生单方承诺小锐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实际上是王先生作为小锐的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王先生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小锐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先生、张小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所以,小锐作为成年人,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连线民法典

郭婉莹介绍,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6.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名片

郭婉莹,2015年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律师方向)专业,学士学位。于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288980,电子邮箱:8525424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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