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说法丨一人高空抛物,全栋承担赔偿?“城市上空之痛”该由谁来抚平
| 【记者 李卓颖】 图片、消息来源:江海司法所 【编辑 南山】 | 2021-09-13 22:36:43
微社区e家通江海微音的《江海说法》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江海街坊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大家一起来学法、普法、懂法。本期江海说法将开设“学‘典’知识 ——江海司法所《民法典》普法专栏”,讲述《民法典》普法的经典案例,让街坊们学到有用的知识。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由此酿成不少悲剧,受害者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等等的问题。
“城市上空之痛”该由谁来抚平呢?
本期“江海说法”特邀请广东冯大律师事务所蒲治律师为大家解读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街坊张先生住在江海某小区三楼,当初买这套房是看中这个楼层赠送了一个较大的露天平台,没想到此后深受高空抛物之苦,却也对这种行为无可奈何。无奈之下,张先生来到江海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我们以一个既已判决的案例来看看新旧法律对高空坠物有关规定的差异。
2016年11月,四川遂宁一名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童的头部,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女童家属将整栋楼的业主起诉至法院,索赔79万余元。
对此,有被告业主大呼冤枉,称自己离那个事发地很远,应该免于赔偿。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2020年8月24日,法院最终判决整栋楼,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121户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上述案件发生在2016年11月,当时《民法典》还没有施行,法院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的,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有两点,找不到侵害者,对没有侵害的人确实不公平,但对于受害者得不到补偿,更不公平,为了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督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管理,杜绝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二,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第三,那些给予了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五,明确规定在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遇到高空抛物坠物,公民可以立即报警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了严重伤害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受害方在没有找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把导致发生案件的所有可能人都告上法庭,申请法院支持,具体情况下对于高空坠物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由被告证明自己的无责。
首先,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取证难,已有很多小区安装监控,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利用高清技术手段有助于锁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位置和相关责任人。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隐私。
其次,广大业主也需要尽善良注意义务,防患于未然,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如,定期检查外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玻璃是否变形松动等现象,同时也要注意检查阳台围栏是否生锈,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杂物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业主会忽视空调支架或空调外挂机这种外墙悬挂物的定期检查维修,这方面也不能大意。
最后,在避免无意的高空坠物的同时,更要杜绝恶意的高空抛物,业主要提高安全意识,尤其加强对家中未成年人的教育,即使细小的玩具、水果核,从高楼坠落一样可致人伤亡。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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