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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说法|向骚扰、家暴说No!律师支招,教女神享受平等权益

| 【记者 温倩茵】 通讯员 叶倩婷 供图 【编辑 南山】 | 2021-03-08 21:49:24

江海说法

微社区e家通江海微音与江海司法所联合推出“江海说法”栏目,邀请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广东冯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法律主题,结合社会热点话题,以案释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推广“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本栏目每月推送一期,助力构建法治社会,促进江海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欢迎关注!



又是一年一度的“国际劳动妇女节”。现在时兴尊称女士为“女神”,反映出当今时代男女平等及尊重女性的社会良好风尚。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妇女权益维护方面,一直在不断进步和完善。那么,广大妇女朋友如何做到守法懂法、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真正顺应时代潮流的真女神呢?不妨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本期讲法律师刘丽冬

广东冯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已执业十八年。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1200211153822。擅长金融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等法律业务,热心未成年人的公益法律服务,经常参加青少年普法活动、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等。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海珠区司法局的“海珠区优秀社区法律顾问”等奖励。现任江海街道新村社区法律顾问。



了解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基本框架,树立自尊、自信的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各部法律可以说涵盖妇女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妇女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预防和远离性骚扰、性侵害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法律上的性骚扰、性侵害的受害方并不限于妇女。但妇女由于生理特点的原因,往往容易成为性骚扰中受害的一方。


《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行为概念,也强调了相关单位的义务,加强了对性骚扰进行预防和及时处置的责任,是防止性骚扰的保障基础,也是防治的开端。


性骚扰和性侵害可能发生在各个年龄段的妇女身上,包括未成人女童、学生,这些特殊年龄段的女孩不仅需要家长的教育和呵护,建立远离性骚扰的主观意识,同时需要学校等机构单位的依法保护;当女员工在单位遭遇性骚扰时,也应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企业应当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完善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规则,并对员工定期进行职场性骚扰防范教育培训,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同事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在制度上进行预防,或在发现或接到性骚扰投诉时未尽受理义务的、或未尽调查处置、防止制止等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单位在进行性骚扰事件调查时,除了注意有效证据的搜集外,还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对涉事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等造成侵犯。


【案例】

男同事性骚扰女同事 单位依法处置并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某公司男员工林某,用电脑软件在女同事的照片上添加带有性色彩的对白文字和主题,并在同事间进行传播。女同事向公司反应、投诉后,公司调查认为,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将林某解雇。林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是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造成了女同事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因林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明确表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


拒绝家庭暴力

家暴只有0次和100次的区别。妇女朋友尤其需要建立“零容忍”的法律保护意识。因为母亲的观念,会令家庭中的儿童从小在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男孩易产生家暴倾向或已心理扭曲,女孩则可能活在家暴阴影中、对男性怀有恐惧和厌恶心理。因此,家暴的伤害远不是对受害妇女一人这么简单。


家暴难以杜绝,还有一个环境因素影响,即很多人认为家暴只是家务事,甚至受害者本人也曾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在对待家暴问题上的一致“零容忍”,社会需要更多积极的普法宣传活动,将反家暴的观念和专业法律知识带到社区,鼓励饱受家暴折磨的女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

家暴伤害整个家庭 应果断依法维权

东莞妇女许某遭受家暴30余年,2017年5月21日晚,因为家庭琐事,丈夫又一次对许某拳打脚踢,造成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此时,许某还饱受着右肾癌的折磨。控制着家庭经济权的丈夫拒绝出钱治疗,还动辄打骂,这让许某深感绝望。在婚姻中忍受了35年、遭受无数次家暴后,她到东坑镇妇联求助。一直觉得离婚很丢人的她明确提出要与丈夫离婚。妇联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她起诉离婚,并指导她进行证据收集,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令担心起诉离婚会激怒丈夫的许某免受更严重的暴力报复。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而且判决男方对许某进行赔偿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办的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拿到判决书的许某非常高兴,我们也很高兴,这是东坑镇起诉成功的第一个反家暴案例。”


享受平等权益

家庭财产权益男女平等

我国自解放后就已经在法律上规定在政治和经济上男女平等。但在长期封建思想影响及顽固的地方不良习俗之下,仍有妇女因出嫁的原因,在家庭财产继承、农村集体财产分配等财产权益上遭受不平等待遇。这就需要将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到每一个事件、每一个争议。


【案例】

集体成员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广东省惠州市妇女邹某户口登记在广东某村民小组,外嫁到外市后,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


2019年1月,邹某请求镇政府通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其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认为,邹某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判决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劳动权益男女平等,妇女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妇女在就职过程中,因为生理特点、怀孕、生产、哺乳等产生的特殊需要,容易引起用工单位的不公平对待。妇女朋友应当学习掌握《劳动法》及相关的地方妇女权益保护法规,依法维护自己在单位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

孕妇产检后被单位辞退、企业被判违法

这是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批“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女员工孙某入职公司任前台兼行政管理员。入职一年后怀孕,因需要进行孕期检查,向单位行政主管请假两天,得到批准。但单位在两天后通知孙某因无故旷工被辞退。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经诉讼程序到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孙某已经 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请假后又提交了请假单及病假证明书的照片给单位,已尽到请假的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单位在对孙某产检情况知悉的情况下认为孙某旷工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涉及社会及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妇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让我们共同掌握法律保护的武器,使公平、平等真正落实到我们每一个人,让每一个女士都成为守法懂法的真正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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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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