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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普法小锦囊|解读《民法典》(三):丈夫嫌弃妻子生的是女孩,不给予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怎么办?

| ​【记者 文千知】 【编辑 barti】 素材由凤阳司法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提供 | 2020-12-15 22:30:03



@凤阳街坊,为提高普法实效,微社区e家通新凤阳与凤阳司法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凤阳普法小锦囊”栏目,结合社会热点话题,从小点切入,清晰明了地为街坊们普及日常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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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1


Q:
丈夫嫌弃妻子生的是女孩,不给予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怎么办?

A: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第二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民法典在“监护”一节的本条规定亲权和亲属权,意在确认亲权是监护权的产生基础,也是我国民法典将亲权界定为监护权的基本理由。




锦囊2


案例:
2012年1月16日,原告邹某某与许某丙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丁。后邹某某与许某丙发生了交通事故,许某丙当场死亡,邹某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许某丁在邹某某住院期间由胡某乙(许某丁的祖母)抚养。邹某某出院后许某丁仍然是胡某乙在抚养照顾。2014年6月,邹某某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胡某乙将许某丁交由其抚养成年。

解答: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原告邹某某是许某丁的亲生母亲,在其没有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应当优先于许某丁的祖父母,邹某某要求被告人胡某乙将许某丁送还其监护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自愿监护人的范围比较宽,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自愿监护人的条件比较严格,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锦囊3


案例:
王某某离婚后遗弃其女邵某,邵某某在抚养邵某期间,对其进行性侵,后被判处徒刑羁押,邵某被他人照顾,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父的监护资格,由自己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指定民政局为邵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解答: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在没有适格的自然人能够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从而防止出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人监护的现象。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在监护制度中具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位时,自己可以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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