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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个说法丨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但未签署借条,起诉能要回钱吗?

| 【记者 蔡晓素】 【编辑 甄曦】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 2020-10-15 22:58:46


《畀个说法》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事务所等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帅,为大家带来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件。


案情简介



钱先生和李先生是校友。2017年起,钱先生便经常在校友群中发红包、公司简介以及招聘信息,经常吹嘘自己系顺德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身价上亿。后因其妻子须到广州看病的问题与李先生开始建立联系,李先生也通过关系帮其妻子在广州医院挂号就医,故双方便经常沟通交流。2017年7月期间,钱先生联系上李先生表示其因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资金缓解公司的经营压力,并向李先生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推送其经营的顺德房地产公司的相关介绍和公司情况,承诺借取的款项会尽快归还。


李先生在他的多次请求下,于2017年7月24日向钱先生出借3万元款项,2017年9月期间,钱先生偿还借款3万元后,便再次以其公司需要凑付工程回扣金等理由再多次向李先生借款,经核对,钱先生共计拖欠借款人民币33万元整,未签署任何借条。


2019年,因钱先生后续未能偿还借款,李先生便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进行追款,但钱先生却多次以政府拖欠工程款暂时无法归还以及台风导致公司工程严重损失等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一直拖延,随后,还将李先生的电话和微信拉黑。经李先生调查核实,钱先生名下未成立任何公司,其陈述的地产公司实际并不存在,钱先生之前微信推送的公司介绍等信息被删除。


基于上述情况,李先生便向公安局进行报案,其认为钱先生通过虚构公司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报案人的财产,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构成诈骗罪,请求公安予以立案侦查,但公安认为李先生主张钱先生通过虚构公司等手段骗取财物的证据不足,以及钱某偿还过部分款项,无法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认为钱先生并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李先生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拿回借款。李先生便立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先生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钱先生与李先生之间虽然未签署相应的借款借条,但双方的微信明确记录了双方沟通借款以及多次催讨借款的经过,且李先生提供相应的微信转账凭证,所有的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李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钱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



律师说法



针对刑事部分,因公安部门对于刑事犯罪的审理认定十分严格,故对于李某与钱某之间的款项往来,在证据无法证实钱某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相应的诈骗行为时,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认定为诈骗罪,多是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属民事行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针对民事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主要审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即多是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确认和转款,故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故在进行金钱往来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1、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因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要知道起诉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才可以立案。

2、出借款项时最好明确用途(即备注注明借款)

3、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必须保留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除。比如微信转账必须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仅保留当时的聊天截图,无原始聊天记录出具给法院进行核实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因可以随时可到银行打印相应记录,微信转账的记录不易保留,且在银行流水上无法显示完整的收款人)。

此外,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催款以及签署借条等方式保留相关借款证据,形成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律师名片

彭帅




彭帅,毕业于湖南商学院,本科学历,2014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408992 电子邮箱:speng@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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