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普法小锦囊|恋爱婚姻篇(一):情侣关系破裂后如何才能避免踩“坑”?
| 【记者 文千知】 【编辑 barti】 | 2020-08-19 2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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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小芳是情侣关系,在交往期间,小明为讨小芳欢心时常送她一些小礼物。最近,两人闹矛盾分手了,小明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要求小芳归还在交往期间送的小礼物,而小芳认为他是自愿送的,拒绝归还,于是小明向法院起诉 。
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物是一种爱意的表达,是爱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记录下双方美好爱情的幸福时刻,具有“仪式感”的爱情往往能够走得更远。这属于好意施惠,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法律介入的问题。(《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三条)
小明和小芳是情侣关系,在交往期间,小明为了以后能修成正果,送了女友房子、车子等大额的礼物。两人因矛盾闹翻了。小明能让小芳归还房子、车子吗?
如果车子你还没有交给你女友之前,房子你还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你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
一旦所赠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可以撤销。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法》192条)
男女双方如果以结婚为目的,互赠对方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行为应视为自始不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人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归还财物。 (《合同法》190条)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由男方支付给女方,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房子、车子等实物。如果彩礼给出去后双方最终未能结婚一起生活,那么何种情况能把彩礼追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