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微社区e家通 > 海珠区 > 江海街 > 正文

江海说法丨复工复产了,疫情下产生的劳资问题该如何解决?

| 【记者 温倩茵】通讯员 叶倩婷【编辑 南山】 | 2020-03-10 15:48:57

江海说法

微社区e家通江海微音与江海司法所联合推出“江海说法”栏目,邀请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广东冯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法律主题,结合社会热点话题,以案释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推广“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助力构建法治社会,促进江海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欢迎关注!          


2020年注定不会被忘记,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创造了史上最长的春节假期。

三月,复工复产的号角已经吹响,

在疫情下产生的劳资问题,

是劳动者和企业时下普遍关注、亟需解决的。


问题一

年前与用人单位约定春节后报到,但未签合同,疫情一来,影响了报到的时间,现在用人单位也在疫情中受到严重冲击,一再拖延报到时间,怎么办?


这个问题实质是问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于用工行为,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此案中,劳动者口头约定并未产生存在劳动关系,建议任何一方进一步做好充分的沟通予以解决。


问题二

春节假期延长再延长,工资怎么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通知规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三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厂停工的,用人单位能否给员工降薪?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四

企业要求存在感染风险的员工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对于企业担心疫情而对异地返工人员自主采取隔离措施,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劳动者提供劳动权利,在此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果员工担心感染风险而自主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建议企业视情形安排年休假、居家办公等措施,相应的薪酬由双方协商。


问题五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隔离治疗期间如何发工资?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六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付员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高收入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作者介绍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对于法律咨询等非紧急性的服务事项,尽量改用电话咨询、网上申报、线下邮递材料等方式获取服务。


一、电话服务

1.免费法律服务热线:12348

2.各社区法律顾问(详见《江海街社区法律顾问联系表》)

3.法律援助咨询(首次申请):34352433

4.公证咨询:34465297,83334549(海珠公证处)


二、网络服务

广东法律服务网网络平台https://gd.12348.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掌上12348)、“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法律服务专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微信公众号“问律师”栏目。


三、现场办理指引

法律援助申请。首次申请请先拨打电话34389330进行初步审查和预约。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司法局公法科收,邮政编码:510220。网上办理请搜索“广州市法律援助”微信小程序,通过实名认证后点击“法律援助预申请”。


四、现场办理注意事项

(一)务必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到现场办理各项业务的群众,请务必佩戴口罩,接受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对没有佩戴口罩和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将不允许进入现场办理业务。


(二)提前预约服务,节省办理时间。请提前通过电话进行预约,了解办理事项相关情况和所需材料,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办理,减少在现场等待逗留的时间。


(三)自觉遵守秩序,有序办理业务。如服务机构出现较多办事群众时,工作人员将采取限流措施,请您遵守秩序,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引。


江海街社区法律顾问联系表






信息时报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号汇美商务中心四楼

信息时报社 版权所有(C) 粤ICP备14002173号-1 爆料电话:020-34323111 QQ:800023111 官方微博:@ 信息时报

举报及投诉电话:(020)34323133 邮箱:xxsb_gz@163.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