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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说法丨防控疫情期间租赁、工作怎么办,屋主、租客和上班族都快看过来

| 【记者 温倩茵】通讯员 叶倩婷【编辑 南山】 | 2020-02-06 18:17:49

防控疫情期间,出租屋及厂房能否如期收租?

餐饮、商铺等实体门店经营困难能减租吗?

上班族工作受限制怎么办?

工作报酬还如常发放吗?


针对以上常见问题,江海司法所为各位街坊作出详尽解答,保障大家合法权益。


民商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即属于突发传染病灾害,属不可抗力事件。在本次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情况下,因疫情防控、防治需要而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不能正常



履行引发纠纷,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适用公平原则妥处。

体来说:


Q:

在出租屋及厂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受湖北“封城”影响不能如期返穗,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于直接受疫情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其他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Q: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本次疫情影响,间接导致餐饮、商铺等实体门店经营困难,承租方要求减免租金或存在拖欠租金情况如何处理?

A:

为防控本次疫情,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议市民少聚会,少旅行,不去或少去人员密集场所。而门店为春节做了经营的充分准备,且是经营的黄金时段,因疫情联防联控而遭受的经营严重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必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但在考虑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还应考虑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分析。


一般而言,并没有达到只有解除合同才能消除对承租方不利影响的程度,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等让步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待疫情过后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由法院认定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等)。


劳动人事法篇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A:

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A:

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

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二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A:

不能。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一点:“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返回复工的情况如何处理?

A: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

因疫情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A: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Q:

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A: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2天。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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