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法律 | 共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人口,如何处置共有房产?
| 【记者 卫静雯】【编辑 子禾】通讯员 关志荣 | 2019-12-10 17: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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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南洲司法所接到辖区一居民林女士的求助,称父母早年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给他们四兄弟姐妹,但是由于当年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办理到公证继承。如今房屋正在办理拆迁,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签征收同意书,可是大弟弟跟妹妹都是精神残疾,已经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最小的弟弟已下落不明达12年,房屋拆迁补偿因此一直停滞不前。
“我又不熟悉法律,办理过程中到处碰壁,所以过来求助。”南洲司法所马上牵线搭桥,邀请海珠公证处上门了解详细情况,为林女士排忧解难。
海珠公证处公证员伍子谦表示,根据林女士提供信息,其大弟弟跟妹妹都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林女士是他们唯一的近亲属,失踪12的弟弟也没有结婚生子。林女士可以通过申请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行使民事行为,对于失踪的小弟弟的共有部分,则可以通过起诉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通过分析以上规定,林女士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弟弟、妹妹的亲属关系,有权申请作为监护人,在取得监护人资格后,能够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代为签订征收同意书;小弟弟共同共有的部分财产,林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分割财产取得应得的部分,那么就无需等待宣告失踪满四年才能处置的漫长期限,这对于林女士来说比较省时省力的解决方案。
【类别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