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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洲微普法丨合同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得知自己早己怀孕,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吗?

| 【记者 温倩茵】【编辑 甄曦】通讯员 曹丽珊 | 2019-11-11 18:30:36

                                                                         



华洲微普法        

微社区e家通海华绿洲与华洲司法所联合推出“华洲微普法”栏目,邀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案释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推广“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本栏目每月推送一期,助力构建法治社会,促进华洲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欢迎关注。



       
张佩

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



张佩,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综合法律顾问业务。目前担任华洲街小洲社区居委会、瀛园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


【案例】


小李自2011年1月1日起入职A企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A企业于2018年12月10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小李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小李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并工作到2018年12月31日才离开公司。小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37.5元


小李2019年1月11日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定怀孕两个多月。小李将该情况告知A企业,并认为A企业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前小李实际已经怀孕,只是没有检查出来,因此认为A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支付赔偿金,但A企业拒绝。小李随后以A企业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企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600【(6037.5元×8个月)×2倍】元。A企业认为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其不续约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赔偿小李任何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小李离职后得知自己怀孕,涉事企业解除合同是否违法?合同到期后企业不续约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A企业向小李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300元;驳回小李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释法

首先,小李确定自己怀孕的时间是在A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故A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晓其处于怀孕期,A公司主观上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之规定的主观故意,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从而无须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但本案劳动关系终止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形。


故A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向小李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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