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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个说法丨想要微信记录成为有用的证据,一定要这样做……

| 【记者 蔡晓素】 【编辑 甄曦】 | 2019-09-17 17:14:54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将邀请永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本期律师:张振仕

张振仕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案件,目前担任寺前社区的社区法律顾问。


微信在当今生活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聊天工具,当我们需要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法院是否会受理?要求的证据要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要怎么样提供证据呢?


本期,张振仕律师将通过经办的胜诉案件告知大家如何让微信记录成为有用的证据。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自2010年开始就存在长期布匹买卖关系,起初由B到A公司签署纸质版的《销售单》、《对账单》等文件,但随着微信聊天的日益普及,双方逐渐也转变为微信下单、收货、对账确认,并由A公司安排货运实现交货手续。后因B在约定时间内未足额支付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B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对账单及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等予以佐证,结合被告在上述期间亦分别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且被告对原告之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由此本院对原告所称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微信数据作为电子数据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时间久远,A公司根本无法提供其他纸质文件,仅剩余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可使用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予以佐证。


另外,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


1、微信使用人为双方当事人。如今大部分微信已采取实名认证,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以此取得对方的真实身份。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作为证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完整有序,微信电子数据的载体,如手机,应该当庭出示,并由审判人员当场检查。



律师名片:张振仕,毕业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历,201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54023电子邮箱:zszhang@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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