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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呼必应 | 新港街党建引领调解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权益促和谐

| 【记者 林茹彬】【编辑 子禾】 通讯员 谢小弓 文雅 | 2019-09-09 19:33:45



新港街道党工委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落实“令行禁止,有呼必应”基层党建格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形成“以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共建共治”新模式,对居民有诺必果,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推动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依法、理性、高效化解。


近日,居民包先生10岁的儿子小包独自在自家小区健身设施乐园内游玩时,因推动可摇晃的大型健身器材被铁架回力碰伤,导致大腿中间的骨头骨折。包先生及时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花费了将近9000元的医疗费用。包先生认为,小包受伤是物业管理公司购买不合格产品且没有做好监管工作导致的,以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健身设施均是合格产品,小包受伤是因为其操作不当且无大人看管,非管理处责任,不应由其赔偿。

纠纷发生后,包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以“有呼必应、有诺必果”的精神立即受理。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新港街调委会采取措施做好调解准备,并最终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港街定期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和社区宣传,提升调解服务质量以及居民知晓率。



一方面,调解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003号判决等类似案例均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确定侵权事件责任归属。


另一方面,调解员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调解员实地考察导致本案伤害事件发生的健身设施及周边环境,检查健身设施是否存在损坏,评估健身设施的危险性。在本案伤害事故发生时,涉案健身设施旁未张贴安全告示,其周围未铺设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已用铁链固定住涉案健身器材。健身设施无损坏,均为合格产品。


调查工作结束后,新港街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进行前,调解员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引导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使其充分认识到各自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

调解员让物业管理公司认识到,其作为涉案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对提供给业主玩耍健身的器材应当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排查其服务场所的安全隐患,尽力保障业主和出入人员的安全。但本案发生时,在该大型器材周边没有铺设任何防护措施,且没有相关的安全提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包的受伤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包先生而言,其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儿子人身权利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时,包先生任凭年仅十岁的儿子独自玩耍,未尽足够的看护义务,对涉案的发生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调解员对双方进行分别劝说后,双方当事人调前的坚决态度有所放缓。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洽谈,为双方搭建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并再次通过明法析理、耐心疏导,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中约定,对于因本次损害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844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00元,包某自行承担4440元。物业管理公司上门慰问小包并支付协议中的4000元,纠纷顺利解决。

据新港街调解员介绍,

本案纠纷可以顺利化解,

得益于五点:

一是党建引领调解工作


新港街道党工委认真听民声,打通发现问题、响应群众诉求的渠道,把调解社区纠纷作为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方式,实现社情民意无遗漏、为民服务无缝隙、社区管理无盲点,进一步推动实现基层治理“有呼必应”的要求。察民情,解民忧,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深入了解居民诉求


受理纠纷后,新港街调委会立即向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获取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本案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认真查明纠纷事实


新港街调委会从纠纷的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加以判断的依据,增强了调解过程的说服力,也使调解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


四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新港街调委会在调解该纠纷时,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以法律为准绳,将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使当事人更容易地接受了说服和劝导,促成了调解结果的达成。


五是理性耐心促成和解


新港街调委会在组织“面对面”调解前,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进行疏导,并在双方态度和缓时,抓准时机促成和解,使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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