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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岳母去世后,房子有了很多继承人,如何过户?沙园社区律师来支招!

| 【记者 陈雁南】【编辑 虫虫】 | 2019-09-04 16:33:42

                                                                         




                 
           

近日,沙园街的吴伯想处置一处房改房,却由于妻子、岳母和岳父已于早年去世,在房屋继承上出现了非常复杂的情况。吴伯跑了几趟公证处和法院,都无法解决问题,为此犯了难。


后来,他找到了沙园街社区法律顾问黎斌律师,黎斌从法律的角度为他进行了解读,并给他支了招。




房屋过户遇难题
妻子岳母相继去世 房屋继承人众多            


1993年,吴伯因单位职工分房取得了一处位于滨江西路的房改房,最近,他想把这处房子卖掉,却遇到了困难。原来,这处房子由吴伯和妻子共同购买,他们两人各拥有一半产权。据了解,他的妻子于2003年去世,岳父则早在1972年去世。因此,吴伯妻子原有的一部分房屋权属,被她的岳母和他们二人的儿子继承。而岳母又于2005年去世,她所继承的份额又被她的子女们继承。房屋的继承人众多,而部分亲戚又不在中国境内,吴伯办理公证成为难题。


黎斌表示,吴伯的房改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其妻子的名字,但吴伯的妻子对房屋也享有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产权人去世,特别是先后有产权人、继承人去世的情况,将可能造成该房子的产权可由多人继承。如相关继承人不愿配合,或人在境外难以配合办理公证继承手续,将导致房屋难以办理过户手续,无法顺利转让。



律师支招
境外亲戚可在当地办理公证            


目前,吴伯在公证处的指引下,正联系亲戚努力补齐相关手续资料。所幸,亲戚们的态度都比较积极,基本上都承认吴伯对房屋的全部产权。他已经联系上境外的亲戚,但由于年事已高,他们不方便回国办理公证。黎斌律师建议,可以先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再通过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进行相关司法文书认证,最后将文书携带或邮寄回国。

           

据悉,吴伯打算办理完手续后,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以后房屋由儿子继承。但黎斌表示,即便立了遗嘱,房屋可能仍旧无法顺利由其子继承。因为吴伯儿子将来继承遗产时,房屋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而由于房屋在吴伯岳母去世时发生过一次继承,所以吴伯碰到的问题还会落在儿子头上。他建议,吴伯可以选择将房子卖掉,或者转手再买回,从而确定100%的房屋产权,这样才能最终解决儿子的继承问题。


律师提醒
房屋所有人可立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在处理家庭重大资产的时候,房屋所有人最好尽早做准备,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由一人继承房产。对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订立遗嘱有利于避免亲人出现财产继承纠纷。对于老年人来说,需要注意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订立遗嘱,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可能因不符合立遗嘱的条件而无法作相关的财产处理。


执业期间,担任广州多家饮食连锁集团、交通运输行业公司顾问,专注企业经营管理,擅长解决企业运营纠纷;擅长劳资纠纷谈判、诉讼业务;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担任广州市多个社区法律顾问期间,获得海珠区司法局表彰,专注为社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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