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洲微普法丨父母出120万买的房,儿子却不给父母住,还想偷偷把它卖了……
| 【记者 温倩茵】【编辑 甄曦】通讯员 曹丽珊 | 2019-08-14 17:50:19
即日起,微社区e家通海华绿洲与华洲司法所联合推出“华洲微普法”栏目,邀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法律主体,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案释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推广“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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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祥律师
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
梁启祥,现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纠纷、涉农纠纷等综合法律顾问业务。目前担任华洲街瀛豪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
120万元的购房款,
是借款还是对儿子的赠与?
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予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能够自立生活,父母已经无法定的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子女不能认为父母出资是天经地义。子女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金已27岁,且小金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金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12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金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金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所以,小金应向父母返还为其购买房屋的出资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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