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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明实践 | 法治宣传:二房东不可随意做!他未经同意转租房间被房东和次承租人追责……

| 【记者 林茹彬】【编辑 子禾】通讯员 谢小弓 | 2019-07-31 21:32:45




时下,

不少年轻人在大城市里

租房为生活打拼~

可是在租赁房屋时,

不可避免遇到一些情况……




租房引发了他们的纠纷


肖先生是新港街一小区业主,有一套闲置的三居室的房屋。刚毕业的林先生通过地产中介公司介绍承租了肖先生的房子,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肖先生将房屋出租给林先生个人使用,保证金为9000元,月租金为4500元,按月交租,租期2年,双方同时约定,不得将房产作其他用途使用,否则,肖先生有权没收保证金用作违约金。



林先生在居住和使用过程中,觉得承担三房租金有点吃力,便想招人合租,以便分担租金。由于担心肖先生会不同意,林先生在未征得肖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便对外招了合租人。


不久,肖先生知悉林先生擅自转租后,告诉其不同意转租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收回房屋。为此,肖先生多次上门催告林先生收回房屋,林先生以合同期未满为由不愿妥协。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肖先生又多次上门,导致林先生与杨先生也产生了纠纷,无法正常居住下去,杨先生也表示,将会追究林先生的法律责任。


纠纷各方来到新港街司法所调解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

肖先生和林先生来到

新港街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新港街社区律师张楚晓接手了这一宗调解。他认为,承租人非法转租行为导致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由于承租人在未经出租方同意情况下,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给他人,按照《合同法》第224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显然属于非法转租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该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但会因出租人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导致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


如出租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转租关系依然存在,是合法有效。

所以,承租人在非法转租后,承租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赁关系依然合法有效。

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即使转租合同合法有效,转租人也不能以转租合同有效为由继续占用房屋,不能对抗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损害赔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正如上述事件,

如果肖先生坚持行使解除权,

解除与林先生的租赁合同,

收回房屋的话,

林先生不仅面临自己

交纳房屋保证金被没收并交还房屋,

还要面临承担次承租人杨先生追偿的经济损失。


新港街司法所调解后各方均满意 



张楚晓通过听取肖先生叙述情况,多次与林先生及杨先生交流、沟通,发现肖先生和杨先生态度并非要追究林先生违约责任,只是希望通过途径解决三方之间矛盾。通过多次协调,听取了各方意见,也根据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提供多种调解方案,协调解决的办法。

由于房屋转租已成事实,三方解除合同将造成多方的不便,肖先生也需要重新找回新的承租方,一时也无法将房屋出租出去。而实际林先生转租行为并未给肖先生造成任何损失。另外,林先生本身经济情况较为困难,若闲置房间不用,必然也会浪费资源,也给林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对肖先生预期收益也不确定状态。



张楚晓提出,如双方同意次承租人杨先生继续承租,房间得到有效利用同时,肖先生也可以实现收益,并不影响其收取租金,也可帮助林先生减轻经济压力。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肖先生如期要收回房屋,林先生和肖先生保证如约交还房屋,不得擅自占用房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三方都同意通过调解解决,重新签订三方租赁协议,三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位当事人都表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化干戈为玉帛。


张楚晓表示:“在这宗纠纷中,实际的承租情况并未对三方造成任何损失,如采取诉讼程序,加上时间等损耗成本,反而让三方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在这次协调中,我们提出了可行性方案 ,当事人也是能够一目了然,权衡利弊,而不是盲目地选择走诉讼程序。
通过努力,三方也达成和解,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履行合同,而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可以继续承租房屋,解决住房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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