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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个说法丨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结果……

| 【记者 蔡晓素】【编辑 甄曦】 | 2019-05-15 14:30:45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永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本期,邀请到的嘉宾律师为林永青,e家君了解到,林永青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等,目前担任海幢街百睦、宝玉直、南村三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谁负责?


近期,上饶男孩被女同学家长刺死事件,备受网友关注。经信州公安刑警大队侦查,上饶市第五小学5.10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建对杀害受害人刘某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事发学校校长朱某已被停职检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问题来了,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谁要对此负责?本期林永青律师就带来一个校园纠纷案,一起来听听吧!



案例回顾


小王、小吴是一所小学三年级学生。这一日,排队午睡,小王走到小吴身旁时,小王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事发时,两名老师在看管学生。小王摔倒发出叫声后,老师立即上前扶起,带其到办公室处理,并立即通知家长。随后,小王被送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小王两只恒牙创伤性牙折断。随后,因为学校、小王、小吴三方不能就事件性质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王父母作为监护人代表其提起诉讼,以小王是小吴伸腿绊倒、学校未在事故发生的地方张贴提醒标语、监控设施不够清晰等为由,要求小吴和学校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小吴辩称:小王认为小吴忽然伸脚导致其摔倒,没有依据。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无法确定小王的摔倒受伤是何人、何原因造成,学校对小王的受伤也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学生在学校受伤时有发生,作为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打斗、玩耍、运动都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侵害人要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面对子女在学校受伤之事,家长应正确对待,而学校除加强教育和管理外,也应通过完善监控设备等措施,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


因此,避免、减少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学校加强教育尤为重要。


律师名片

林永青,1987年毕业于广州电视大学,法律专业,于198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1988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510308616,电子邮箱:13237163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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